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提取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2.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身份证明:
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未尽事宜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