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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018-01-03 14:49  来源: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商品房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④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④按揭贷款发放凭证;⑤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二手房

 

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按揭贷款发放凭证);⑤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

 

①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②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③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④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四)身份证明:

 

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为配偶所有或夫妻共有,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6.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

 

提取申请时间:

 

①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还贷满12个月之后申请,以后提取每年申请提取时间为首次还贷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一次。

 

②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①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②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缴存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五)缴存人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计提。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未尽事宜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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